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罗博特科”)
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
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
控泰克”)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SG”)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
下简称“FAG”)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目前通过斐控晶微持有斐控泰克 18.82%
股权,斐控泰克通过境外 SPV 持有 FSG 和 FAG(FSG 和 FAG 简称“目标公司”)
各 93.03%股权。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直接和间
接持有斐控泰克、FSG 和 FAG 各 100%股权。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
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45,000 万元,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总金额的 100%,且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交易前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3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独立财务顾问”)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
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
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在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东方投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为本次交易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在本次交易中,罗博特科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资产
评 估 机 构 外 , 聘 请 CMS Hasche Sigle Partnerschaft von Rechtsanw?lten und
Steuerberatern mbB(CMS Hasche Siglel 律师和税务顾问合伙企业)和美国凯腾律
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除前述情况外,罗博特科
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上市公司聘请上述独立财务顾问、境内外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
构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
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及
资产评估机构外,聘请 CMS Hasche Sigle Partnerschaft von Rechtsanw?lten und
Steuerberatern mbB(CMS Hasche Siglel 律师和税务顾问合伙企业)和美国凯腾律
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为本次交易提供境外法律服务,除前述情况外,罗博特科
不存在其他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
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
查意见》之签署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陈奇涵 施丕奇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程嘉岸 罗红雨
内核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尹 璐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郑 睿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崔洪军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