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罗
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
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合计 81.18%的股权,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境
外交易对方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的 ficonTEC Service GmbH
(以下简称“FSG”)、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FAG”)各 6.97%
股权(与拟转让的斐控泰克 81.18%的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并向不
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相关事项,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详细核查了有关有关评估事项后,现
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
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天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天
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关联
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
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够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
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ficonTEC Service GmbH 及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股权所涉及的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
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对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
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同时,评估机构采
用了市场法及收益法对 ficonTEC Service GmbH 及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股权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
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所
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各类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
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和天道亨嘉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的评估,最终交易价格以天道亨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师出具的评估
报告为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评估方法选取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一致性,交易定价具有公允
性。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
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交易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牛丹 陈立虎 朱兆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