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
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罗
博特科”)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
(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
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
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作出审慎核查,认为:
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
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独立财务顾问、
审计机构、法律顾问、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
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
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中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
的有关规定,罗博特科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2 日)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相关知情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他知悉本次
交易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
查。
根据自查结果,本次重组申请停牌前 6 个月(即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即 2023 年 9 月 22 日),元颉昇、科骏投资、苏州永
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韦勇及其配偶於辉存
在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结果,元颉昇、科骏投资、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韦勇及其配偶於辉存在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情况。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元颉昇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8 月 2 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
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减持计划
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公司实际控制人戴军控制的控股股
东元颉昇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为。
经自查,元颉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存
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
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行
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交
易的行为。”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科骏投资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2023 年 3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
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0)、《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公司实际控制人
戴军控制的科骏投资在相应公告的减持期间内实施了对公司股票的上述减持行
为。
经自查,科骏投资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公司依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依法减持股票,不
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票的
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禁止
交易的行为。”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韦勇 2023 年 2 月 16 日 10,800 卖出
交易主体 交易日期 交易股数(股) 交易类别
於辉
韦勇就上述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事项作出说明如下:“本人首次知晓本次交易
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本人配偶於辉不知晓本次交易。上述买卖罗博特科
股票的行为发生在首次知晓本次交易前,系本人及配偶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
信息并基于对市场行情及股票走势的个人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
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自查期间,除上述情况外,本人没有其他买卖罗博特科股
票的行为,亦没有泄露有关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罗博特科股票、从事市场操作等
禁止交易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和证券服务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2023
年修订)>第三十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