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
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在与交易对方开始接洽上述交易事宜之初,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机构就始终
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制度,确保交易有关信息不外泄。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在本
次交易中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说明如下: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
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
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
交易进程备忘录。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
司及各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
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均设保密条款,约定交易各方应严格履行本次交易相
关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得不当利用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各项保密信息,
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泄露给第三方,除非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
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办理有关申请、备案手续或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
或向其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对本协议进行咨询。交易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
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交易的存在及各项事宜严格保密。交易各方保密义
务持续有效,直至相关保密信息依法转为公开信息。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
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
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
保密义务。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
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之盖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