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
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
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
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发行人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包括:认购苏州工业园区禾
创致远数字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份额 1,500 万元(已
认缴)、认购苏州永鑫精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合伙企业份额 3,000
万元(已认缴 1500 万元、待认缴 1500 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财务性投资
占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符合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不存在《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如下情形: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
除外;
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为。
因此,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
现金对价,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的下列情形: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符
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提前确
定全部或部分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因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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