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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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 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未来三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形势及业务发展目标、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
资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
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就延误原因做出及时披露。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
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
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
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
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充分听取不在
公司任职的外部监事意见(如有),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
的建议和监督。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2023-2025 年)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
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
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
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股利分配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可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四)现金分红基本政策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首
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
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
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其中,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在面临资金需求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
润分配方式;如董事会认为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时,或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
股本规模不匹配等情况时,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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