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产业
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超越摩
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 伙 ) 持 有 的 苏 州 斐 控 泰 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合 计 81.18% 的 股 权 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SG”)
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FAG”)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
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事
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内幕信息披露前各主体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
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
效的保密制度。
(2)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交易进程备忘
录。
(3)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4)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
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5)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
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制定了《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按照《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严格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
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特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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