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建广广智(成都)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
州工业园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永鑫融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超越摩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融宝盈(宁波)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常州朴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能达新兴产业母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苏州斐控泰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控泰克”)
合计 81.18%的股权和 ELAS Technologies Investment GmbH 持有 ficonTEC Service
GmbH(以下简称“FSG”)和 ficonTEC Automation GmbH(以下简称“FAG”)
各 6.97%股权,同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权,不直接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
的审批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权。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之前,拟购入资产不存在出资
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已经合法
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相关股权的过户不
存在法律障碍。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
争。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
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盖章页)
罗博特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