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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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包括全资子公司),
或者持股 50%以下(含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 所负的
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担保金额应当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实际承担的担 保责任
作为计算标准。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具体种类包
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
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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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控股子公司除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
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近三年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担保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
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确定资料
是否真实。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
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
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
保。
  (一)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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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
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 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公司在审查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价值时,应考虑标的
在保证期间的折旧、预计处置费用等因素。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七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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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其
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 反担保
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
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九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
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
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
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
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
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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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
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
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
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
合同和反担保合同事项需完整、明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担保的方式;
  (四) 担保责任的范围;
  (五) 保证期限;
  (六)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
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强制性条款、明
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
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
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
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与符合本制度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
任人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 债能力
的资料。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九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相关部门,完善
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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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
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负责人组织
公司财务部或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等对担保
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查通过后以议案
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应包括担保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担保事项涉及信息应至少提前知会所属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
该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公司的监事会、董
事会秘书,并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对被担保人建立分户台账,
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
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
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公
司财务部应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 15 日前了解债务偿还的财务安排,如发现可
能在到期日不能归还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被担保人债务到
期后不能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或是
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办部门应
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
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
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
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
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
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
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如有证据表明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
项,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请公司董事会,提议终止互保协议。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
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
员)、下属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四十三条    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公司
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
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公司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
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
责任人、财务部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对违反本制度
相关规定的,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而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
责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内部处分并由其承担
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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