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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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案
     关于本次副行长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上述被聘任人的简历和相关材料,充
分了解被聘任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情况,未发现被聘任
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期限未满的情形。我们认
为,被聘任人具备担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资格,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同意本次会议关于聘任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议
案。
     二、关于提名李伟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
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
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李伟先生的任职资格、提名、任免
及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将《关于提名
李伟先生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提交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与苏州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的议

    根据《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认为:关于与苏州
信托有限公司签订《关联方统一交易协议》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
发生的常规业务,本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
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开展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行
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
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
况构成不利影响。且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独立董事:刘晓春、范从来、兰奇、李志青、陈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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