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合科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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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事会
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
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
等内容。
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沙田社区丹梓北路 1 号鸿合大厦 1 栋 B 座公司会议室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6 日上午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XING XIUQING 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196,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9.698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7,475,9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3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720,0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82%。
登记日 2023 年 9 月 19 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
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
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065,6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7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339,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二)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同意 140,174,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448,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3891%。
   (三)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86,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1%;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879,4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742%;
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9%;弃权 207,361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153,4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0.8773%;反对 10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469%;弃
权 207,3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5.9758%。
   (五)审议《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9,988,6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1%;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207,361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7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262,6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758%。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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