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加强战略决策科学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
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
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有关部室工作
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组织对以上事项的专家评审会;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
程序包括:
(一)收集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报告的发展规划、重
大投资、资本运作项目的信息,参与可行性研究及有关报告、
方案、协议、合同、章程的准备和洽谈,督促有关部门或企
业备齐决策所需支撑性文件;
(二)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业将决策事项报公司管理层研究、预审,
形成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管理层决策文件;
(三)根据管理层决策文件及有关部门或企业草拟的议案,向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
家评审会进行专项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或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1/2 以上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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