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并执行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
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
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
条件是否满足,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1/2 以上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
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
委员有 1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
考评意见。
第十八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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