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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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五)协调审计工作组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三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
       开 1 次,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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