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鹰股份: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4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宝鹰股份”)
及子公司为相关融资提供担保总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
本次被担保对象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建设”)
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公司对宝鹰建设提
供的担保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2023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为公司
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包括
新增担保、原有存量担保及原有存量担保到期续做担保。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新增担保额度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持股比例
                                        (亿元)
 宝鹰股份         宝鹰建设            100%         70
        除宝鹰建设外资产负债率 70%以下
 宝鹰股份                       按持股比例          10
             的子公司
        除宝鹰建设外资产负债率 70%以上
 宝鹰股份                       按持股比例          10
             的子公司
 宝鹰股份
             宝鹰股份           -       10
  子公司
   注:本表中所示资产负债率,以被担保方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各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
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担保额度不得跨越资产负债
率 70%的标准进行调剂,并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和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3 年度向金融机构融资及提供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3-055)。
  近日,公司与开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开泰银行”)
在深圳市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宝鹰建设向开泰银行申
请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0564 亿元;公
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
保证合同》,鉴于日前公司已满足债权人授信批复条件,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宝鹰
建设向华夏银行申请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宝鹰建设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423,000.00 万元,可用担
保额度为 277,000.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185,675.57
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宝鹰建设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403,564.00 万元,
可用担保额度为 296,436.00 万元,担保余额(已提供且尚在担保期限内)为
之内。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外装饰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各类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制作、安装及施工;承接
公用、民用建设项目的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承接公用、民
用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金属门窗、钢结构工程的安装与施工;家具和木制品的
设计、安装;建筑装饰石材销售、安装;建筑装饰设计咨询;新型建筑装饰材料
的设计、研发及销售(以上各项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需报经审批的
项目,涉及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许可证需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经营)从事货物及技
术进出口业务;建材批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批发、销售及
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有色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的销售;国内贸易;投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许可经营项目是二类、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万元,负债总额 859,681.71 万元,净资产 20,486.50 万元,2022 年度实现营业
收入 363,463.28 万元,利润总额-238,574.92 万元,净利润-207,984.92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宝鹰建设总资产 870,996.09 万元,负债总额
据未经审计)。
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其 0.07%股权,宝鹰建设系公司全资子公
司。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泰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该最高债权额为借款人在所有主合同 1项下对贷款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及其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物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即本合同保证担保约定的范围内所有应付款项,保证人均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指宝鹰建设与开泰银行在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所有贷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合同、流动资金
贷款合同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等所有的贷款合同,以及将来不时对该等合同进行的修改、补充和调整协议。
包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债权本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
等)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确定: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
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
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
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
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
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二)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该最高债权额指最高主债权之融资额度余额(以下简称“融资额度余额”),
主合同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融资额度余额不超过上
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
而产生的本合同保证担保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 保证
人均承担担保责任。
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 (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 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
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指华夏银行与宝鹰建设签订的《最高额融资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
确定: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
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
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保证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
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
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如主合
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
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04 亿元。本次担保
总额度为人民币 6.0564 亿元。
  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使用担保额度为 438,564.00 万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205,983.51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经审计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95.17%;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
提供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宝鹰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