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太太: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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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48        证券简称:好太太    公告编号:2023-026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
 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00 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0.8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石化路 21 号之一、之二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
  注册资本:40,1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5 日
  上市时间:2017 年 12 月 1 日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软件开发;物联网技术研发;家用电器研发;五金产品研发;人工智能应用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网络技术服
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
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五金产品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日用杂品制造;
智能家庭网关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家用电
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物联
网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
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
  (二)公司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营业收入               138,201.71      142,544.84    116,000.6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1,858.95       30,022.24     26,575.2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3,035.10       20,778.82     14,893.2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04,547.74      187,901.41    165,883.97
总资产                282,149.34      234,505.14    210,440.73
    主要财务指标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55           0.75         0.6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55           0.75         0.6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1.33          17.15         16.6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5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长沈汉标,董事王妙玉、肖
娟,独立董事黄建水、孙振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林贤惜、监事沈宝珊,
职工监事黄勇。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分别是:总经理王妙玉、副总经理肖娟、副总
经理周亮、财务总监孙政、董事会秘书李翔。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
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
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等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次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21.00 万股,约占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100 万股的 0.80%。本次激励计划为一
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
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0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 1,155 人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 3.46%,包括: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
《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次激励计
                          性股票数量     划拟授予限制     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
人员(36 人)
           合计              321.00    100.00%    0.8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7.9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
每股 7.9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82 元/股的 50%,为 7.92 元/股。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5.13 元/股的 50%,为 7.57
元/股。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
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
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以
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
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50%
           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在上
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
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
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
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
回购,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四)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
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注销。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次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 年、2024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
示:
     解除限售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3 年
                        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4 年
                        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计算公式为(当年营业收入÷基准年营业收入)^(1/间隔年数)-1。
 (3)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1)对于产品制造系统(除下述第(2)类相关人员外)、职能系统人员: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公司与各激励
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为“A”、“B”、“C”和“D”四个评级,届时依据对应考核期的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
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2)对于营销系统人员、产品制造系统负责人及开发中心、智能研究院 M2
级别以上人员: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
度、公司与各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实施。激励对象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为“A”、“B”、“C”和“D”四个评级,届时依据对应考核期
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
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绩效考核评分
            X≥100              100>X≥80               80>X≥60   X<60
   (X)
  个人层面
 解除限售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达成后,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
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
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公司的营业
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其中秋季和年底属于销售旺季,第四季度的营业收
入占年度营业收入比例较高,因此,公司将 2023 年作为首个考核期具有合理性。
  为持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保持公司竞争地位,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经
营目标,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
业收入增长率是衡量企业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的成长性指标,是预测企业经营业
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
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指标的设定合理、科学,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同时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
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并对不同类别的
激励对象、不同评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真正达到激励优
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
票);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
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
书。
     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提交董事会审议。
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
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
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均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拟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
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
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见。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
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
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
施本次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内。
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应当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
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
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
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以回购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
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及其他税费。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
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
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
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次激励计划所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
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
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董事会可
以决定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调整并未降职,且仍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内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职务变更前规定的程序
进行。
  (2)激励对象发生由董事会认定为降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非正常职务
变更的降职,但仍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已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按原程序执行,其他未符合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
  (3)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
员,则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
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
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
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获得的相关所
有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
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
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
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他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2)退休后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
离职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
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
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
个人所得税。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次激
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权益继承
前继承人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或其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
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实施回购前继承人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
应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
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公司实施回
购前继承人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实施回
购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次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次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
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
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次激励计划另有约定
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份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P0×(P1+P2×n)÷[P1×(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
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四)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
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回购方案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
意见。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
并进行公告。
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
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
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
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
变动。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
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
确认。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中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本
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限制性股票数量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日收盘
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
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
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
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
  (三)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
  (四)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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