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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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广西能源”)拟通过现金
出售的方式,向广西广投产业链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
售所持有的广西永盛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石化”)2%股权(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持有永盛石化49%股权。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一创投
行”)接受广西能源的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广西能源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
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首次披露之日前6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止,即2022
年12月26日至2023年9月4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濮阳市恒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濮阳恒润筑邦石
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6)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7)前述(1)至(6)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
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
      《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
自查报告等文件,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对象存在买卖广西能
源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情况
                                     买卖股票
 姓名     职务/关系    交易日期         交易类别              结余数量(股)
                                      (股)
      上市公司员工蒋琰   2023-08-28    买入        100         100
廖洪景
      芳的配偶       2023-08-29    卖出       -100           0
 胡冰   上市公司员工
      上市公司员工张烜
 张贫              2023-04-10    买入        300        1,380
      铭的父亲
      广西能源集团有限   2023-08-04    买入        400         400
 李响
      公司林益飞的配偶   2023-08-08    卖出       -400           0
      广西能源集团有限
 秦昕              2023-03-20    买入      1,100        7,100
      公司张伟杰的配偶
                账号1:
     广西永盛石油化工
闵肖              2023-02-16   卖出    -400     6,000
     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账号2: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了相关人员
证券交易记录、与广西能源沟通并要求其出具书面说明、访谈相关人员并形成书
面访谈记录,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公司股票的说明》:
          “(1)蒋琰芳作为公司员工,未曾向其丈夫廖洪景透露本
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廖洪景在2023年8月28日及2023年8月29日买卖公司股票前,
除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
                             (2)胡冰作
为公司员工,在2023年6月29日及2023年7月17日买卖公司股票前及买卖期间未曾
审议本次交易信息,其买卖公司股票基于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
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3)张烜铭作为公司员工,未曾参与或审议
本次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未曾向其父亲张贫透露任何关
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张贫在2023年4月10日买卖公司股票前,不知晓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
       (4)林益飞为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未分管本次交
易事项,未曾参与或审议本次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未曾
向其妻子李响透露任何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李响在2023年8月4日及2023
年8月8日买卖公司股票前,除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外,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
      (5)张伟杰为广西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未曾参与或审议本
次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未曾向其妻子秦昕透露任何关于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秦昕在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5月23日买卖公司股票前
及买卖期间,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6)闵肖为标的公司员工,在2023
年2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买卖公司股票前及买卖期间,未曾参与或审议本次交
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其买卖公司股票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
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综上,廖洪景、胡冰、张贫、李响、
秦昕、闵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并未利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不存在
内幕交易的情况。
       ”
            “本人未曾向丈夫廖洪景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信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廖洪景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
  廖洪景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妻子蒋琰芳未
曾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本人不知
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
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
息谋利。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
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未通过广西能
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
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
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未曾审议交易信息。本人上述
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
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未曾向父亲张贫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
息,父亲张贫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公开披露前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本人未曾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张贫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儿子张烜铭未曾
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
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
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未曾向妻子李响透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
息。除公司公开信息外,李响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曾
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李响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丈夫林益飞未曾
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除公开信息外,本人不知晓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其他信息。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
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本
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
            “本人未曾向妻子秦昕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信息,妻子秦昕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人未曾参与或审议交易信息,
不了解具体交易方案及进程情况。”
  秦昕在访谈中称:“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丈夫张伟杰未曾
向本人透露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不知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
项。本人未曾通过向广西能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
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
不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
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在本人进行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未通过广西能
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
任何渠道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
本人未利用内幕信息谋利。本人买卖前及买卖期间未参与或审议过交易信息,不
了解交易进程。本人上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系基于个人判断做出的投资决
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对于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廖洪景、胡冰、张贫、李响、
秦昕、闵肖已分别出具了书面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2、在本人进行前述买卖广西能源股票操作时,本人未通过广西能源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服务的中介机构人员等任何渠道
获悉与广西能源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信息及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建议,本人未利
用内幕信息谋利。
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倘若声明不实,本人愿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及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广西能
源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各方部分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
的说明》等文件,未发现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广西能源股票的行为属于
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
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形的人员出具的说明、广西能源出具的《关于本次交易
相关各方部分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说明》等文件均真实、
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
响。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西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
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程 洋        武凯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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