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
事前咨询工作,确保公司重大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事前咨询”是指:公司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事前
征询董事会办公室意见,以确保该项重大事项符合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咨询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所任
职务可以获取、知晓本公司重大事项的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负责研究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属于应咨询事项);
;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事前咨询;其余
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事前咨询: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事前咨询: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的重大事项,包括: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
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到 20%以上。
(四)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包括:
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咨询义务人须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三章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程序与管理
第六条 咨询义务人应在研究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
况,咨询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审批、信息披露等
相关事宜。
第七条 重大事项事前咨询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电话形式、
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咨询义务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办公室咨询,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先以口头形式咨询,再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
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咨询后,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等相
关规定,判断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法规和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信息披露。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咨询结果回复咨询义务人,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
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会议形式等。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
如需要履行会议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
须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发出会议通知。
第九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事前咨询档案,对咨询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执行,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