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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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广大股东行使表决权,
有效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行为。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
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 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以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通知和准备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 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
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
交易时间。
     第九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具体 规定
下:
     (一)深交所为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投票
简称由公司向深交所申请;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 元
代表议案一,2.00 元代表议案二,依此类推。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
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 100(申报价格 100.00 元);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
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表决意见,其中 1 股
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选举票数。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二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 的下
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
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
或者名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由深
交所另行规定。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四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单独投票。
   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
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
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 同意见
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
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五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 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提
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
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
数。
     第十六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
     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
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
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七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
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
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八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
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
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
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
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
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
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
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
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
  第二十一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
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进行计票,其表决结果由上市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
的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
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
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按协议约定支付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批准与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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