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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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
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
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 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 得到明
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
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的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 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 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
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
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
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
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
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时,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 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
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
公司改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
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
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
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
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
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
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
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
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三)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承    诺 书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
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
件中不使用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新闻稿等
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
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
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______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
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
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      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形式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 要 内 容 介 绍和
具体问答记录
是否涉及应披露
重大信息
演示文稿、提供的
文档附件(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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