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映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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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
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若董事会办公室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事项,应立即向
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控
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件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
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
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
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
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
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
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的,仍属于应报告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
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报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 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盈利预测信息的报告: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3)
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4)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6)公司股票交易因
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到 20%以上;
   (五)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产的 30%;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第九条所述重大信息,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信息,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会议时间、议题及决议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九条所述重大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
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并持续报告进程的相关信息。
     公司股东所持本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信息涉及事项将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
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方式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前完成
重大信息资料的报送(本制度所称“及时”即指符合本款之规定):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报告重大信息资料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 。
     (一)公司各部门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二)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
核签字。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签
字。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委托具有相当能力的人员代为
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其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的
进展情况:
  (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
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信息的原因、背景说明,各方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审批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六)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获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
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办公室应向董事长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
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上述工作的过程中,报告义务人有责任提供专业协助或补充
相关材料。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重大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
司将根据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撤职、解聘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事件情节确定。
  公司董事、监事的处罚由董事会提报股东大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由董
事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处罚由总经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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