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旗滨集团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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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
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
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
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
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各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机构或
人员。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
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
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
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
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七)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
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直接对董事会
秘书负责。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
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
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
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
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
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地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
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项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决议事项,以及重大交易、应履行
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
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重大事项的内容主要分类如下:
  (一)定期报告事项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及各类相关资料、文件。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
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的其他合同。
  (三)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发生的上述重
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在 连 续 十 二
个月内发生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定义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
定执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元以上;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或同一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执行,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五)重大经营风险事项
重大损失);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效;公司发生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额的30%;
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合并、分立;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上市或者挂牌;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址和联系电话、邮箱、网址等;
发行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的;
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的;
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上述重大事项在公司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一)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二)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三)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四)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五)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相关事项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及可能影响事件
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
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在发生当日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
的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流程、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
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或
股东发出相关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对投资者关注且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回答社会公众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新闻媒体咨询
(质询)等事宜,对公司日常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履
行向董事会报告的职责,对相关信息进行合规性审核以及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和其他信息知情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述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当时常督促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子公司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分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
的各项报告义务,发生应报告的内部重大事项未能及时上报或未上报的,以及重大
信息误报的,公司将追究相应部门或子分公司负责人及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的
相关责任。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
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若有与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不相符合的条款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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