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公司监事会对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涉及事项进行了审核,发
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功能,规避纯碱、锡、白银等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锁定采购价格降
低生产成本而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有利于确保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
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一步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继续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
体操作规程,可有效控制和防范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同意公司提出的本期交易额度。
二、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修订稿)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订后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持有人)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
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修订事
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强化公司核
心人才梯队的建设,实现核心管理层及成员个人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一致;有
利于建立和完善核心管理团队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
团队个人共同发展理念;有利于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贯彻落实,确保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
同意公司编制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修订稿)。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张柏忠先生、
姚培武先生、张国明先生、候英兰女士及参与本次事业合伙人计划的其他股东在
股东大会上须回避该项表决。
三、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调整持有人和份额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务及产业链延伸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而发生的核心管理层人员变动,上述人员的
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上述持有人名单无误,持股计划
新增事业合伙人,及事业合伙人发生离职、降职、岗位变动相应调整合伙人的份
额,以及分配份额的来源、分配数量的确定依据充分。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规以及《株洲
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本事项已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
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参与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议
案时已进行了回避,
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持有人和份额调整事宜。
四、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参与对象
(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公司审议本次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干协同核心团队一起,加快推进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进一步强化与公
司共同愿景,确保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利于公司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建立和完
善利益共享、责任共担机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使公司骨干员工和公司形成利
益共同体,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有利于倡导公司、股东与核心团队个人
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推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同意公司实施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株洲旗滨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发展计划之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五、关于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审核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用好香港在区位、政策、融资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拓宽境外采购渠道、融资渠道
和海外业务发展空间,有利于加快公司光伏玻璃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海外市场的
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相关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