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广东飞南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 项目金
额的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对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提供借款,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有效实
施,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该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
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
资金事项,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同
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
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及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对生产经营造成不
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自
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在上述
额度及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陈军、吕慧、李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