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认真
负责的态度,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
必要的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恒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秉辉 孙晓爽 陆宝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