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抗医药: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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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171 号文)和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期权数量并注
销部分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及股票期权的注销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并注销部分期权。
 二、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244 名激励对象符合本期行权条件,我们认为其作为本
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符合条件的 244 名激励对象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行权,对应股票期权的
行权数量为 792.33 万份。董事会就本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
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激励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实施第
三期行权。
 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子新         綦好东            冯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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