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本次监事会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回购
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
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
司向部分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已发行的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公司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因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岗位调迁、相
关行权期结束后存在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注销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
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本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
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
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本公司向部分激励对象注销与注销原因对应的股票期
权。
三、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提出的,目的是
为了规避和防范汇率与利率波动风险,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事项时,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