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张国强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副董事长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
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副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
胜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本次公司副董事长的选举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选举张国强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二、关于聘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亚洲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
够胜任公司总经理职务。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经审阅王春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材料,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上
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的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本次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陈亚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春江先生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吴长顺 陈元志 付淑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