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江西
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高”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就公司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
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24 号)以及《江西威尔高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65.544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196.91 万元,
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0,038.3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7,158.59 万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天职业字[2023]45416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设立了相关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年产 300 万㎡高精密双面多
板项目—年产 120 万平方米
印制电路板项目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46524
号),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一)发行费用以自筹资金支付情况
截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共计
单位:元
序 发行费用金额 自筹资金预先投
发行费用类型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号 (不含增值税)金额 入金额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等其他
费用
合计 100,383,184.67 4,943,396.16 4,943,396.16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
即“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以自有资金或银行借款先
行投入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江西威
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
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情况
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履行了必要的程
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规定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
支付发行费用。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证监会公告
〔2022〕1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以自筹资金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先期投入资金事
项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且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威尔高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
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