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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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
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
员”)。
独立董事津贴参照《独立董事制度》执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员薪酬方案、负责薪酬管理、考
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及
独立董事津贴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个人薪酬水平与公司业绩和工作目标、责任大小相结合的原则, 强
化员工的目标责任意识,促进公司和部门的整体绩效提高。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
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体现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公司品牌形象, 保
证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参照公司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并结合公
司经营绩效确定。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年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等,其
收入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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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司引进高管人员或对公司有杰出贡献的高管人员,可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适当参考引进高管人员原有的薪酬水平及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情况另
行拟订其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基本工资占年薪的 50-80%,绩效奖金占
年薪的 20-50%,基本工资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按考核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
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及吉安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工资计算期间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于次月 15 日之前准
时发放。如遇支付日为休假日时,则顺延或提前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
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八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按比例需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三)向公司借取的到期未归还的借款。
第九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
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条 每年度按照高管人员绩效考评,发放绩效奖金。
高管人员的个人绩效奖金与公司经营目标挂钩;完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后,
上述人员可在一定的额度范围内进行个人绩效奖金发放。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
年经营计划对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具体确定各高管人员的年薪数额及发放形
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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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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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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