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43 证券简称:云天励飞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草案)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一、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由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云天励飞”、“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
二、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相应数量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
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该等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106.16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5,513.3720 万股的 3.1148%。其中,首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940.2400 万 股 , 占 本 激 励 计 划 草 案 公 告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14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
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238 人,约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833 人的 28.57%,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
激励的其他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
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
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云天励飞、本公司、公司、
指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草案 指
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指
性股票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
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
归属 指
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归属日 指
期,必须为交易日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
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和核心骨干,
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效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为公司经营目标
的实现和战略发展贡献力量,实现长远发展,公司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同时实施其他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
他长期激励机制的情形。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
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
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独立董
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
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
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
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
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年 12 月 31 日员工总数 833 人的 28.57%,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2)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
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
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董事会可在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上限内,根据授予时情况调整
实际授予数量。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在授予前离职或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
事会将离职员工或放弃参与员工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
整。
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不包含外籍员工。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
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
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1,106.1600 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5,513.3720 万股的 3.1148%。其中,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 940.24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5,513.3720
万股的 2.6476%,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5%;预留 165.92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5,513.3720 万股的 0.4672%,预留部分占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
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
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股数 占本次授予总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
姓名 职务
(万股) 的比例 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财务总监、
邓浩然 80.00 7.232% 0.225%
董事会秘书
李建文 董事 10.00 0.904% 0.028%
副总经理、核心技
李爱军 10.00 0.904% 0.028%
术人员
副总经理、核心技
程冰 10.00 0.904% 0.028%
术人员
王磊 副总经理 20.00 1.808% 0.056%
郑文先 副总经理 10.00 0.904% 0.028%
二、其他激励对象
核心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
励的其他人员(共 232 人)
三、预留 165.92 15.000% 0.467%
合计 1,106.16 100.000% 3.11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一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第二个归属期 50%
授予之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5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
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
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
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
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
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8.14 元,即满足授予条
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8.1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28.14 元/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45.25 元,本次授予价格约占前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0.19 元,本次授予价格约
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6.07%。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6.27 元,本次授予价格约
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1%。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市尚未满 120 个交易日。
(二)定价依据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
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
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能够保障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
励公司员工,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机制保障。
公司是一家业内领先的人工智能企业,以人工智能算法、芯片技术为核心,
为客户提供算法软件、芯片等自研核心产品,并可根据客户需求,将自身核心产
品,外购的定制化或标准化硬件产品、安装施工服务等打包以解决方案的形式交
付客户。公司主要业务收入来自于数字城市产品、人居生活产品以及芯片产品的
销售,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
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
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本激励计划以合理的价格授予限制性
股票有利于公司吸引、留住更多优秀人才,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人才优势。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确定本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该定价方式遵循了激励与约束对等原则,不会对公司经营
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有利于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
度绑定,具有合理性。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
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A)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2%。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3%。
考核完成情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况
A≥Am X=100%
An≤A<Am X=A/Am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目标:营业收入增长率(A)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2%。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90%。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3%。
考核完成情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况
A≥Am X=100%
An≤A<Am X=A/Am
A<An X=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
算依据。
若公司当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在考核年度内对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进行考核,并依照激励对象的
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卓越、优
秀、良好、及格、不及格五类,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
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卓越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N)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
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
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也是反映企
业成长性的有效指标。
本次业绩目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九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
法》。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
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归属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律师对本激励计
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
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六)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登记)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
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
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
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可分多批
次),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
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
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价;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
如下: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的相关规定,以实际授予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基于授予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
值并考虑了归属后额外限售条款的相关影响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
模型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45.36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最近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9 月 25 日的收盘价);
(二)有效期:18 个月、30 个月;
(三)历史波动率:取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年化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取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
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
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底,根据中国
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
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
限制性股票数量(万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用
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
并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
和内在价值。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
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
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六)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
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
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七)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交易日
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
相应变更或调整: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
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五)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
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
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
励计划。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激励对象职务变更导致不具备
激励资格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
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
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公司解除
与其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
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退休
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仍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办理归属,且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
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
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
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
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
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或者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继续给予办理归属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
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
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发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已归属股票
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
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需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如果本激励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则以最新
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