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健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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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委托,作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莲花
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莲花健康产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调整(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
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
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
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
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该等数据、结论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
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金杜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金杜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2023 年 8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列入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合法、有效。
  (三) 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8 月 11 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
名单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 2023 年 8 月 11 日至 2023 年 8 月 20 日,公示时间
不少于 10 日。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
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四) 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
划相关的议案。
  (五)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发表
独立意见,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 2023 年 9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九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离职证明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本次
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 7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不再授予其股票期权共计 5.00 万份;75 名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不再授予其
限制性股票共计 5.00 万股,因此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作相应调整。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
意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股票期权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 人调整为 74 人,股票期权授予总量由 800.00 万份调整
为 795.00 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75 人调整为 74 人,限制性
股票授予总量由 800.00 万股调整为 795.00 万股。
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
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本
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综上,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本次授予的首次授予日为
象授予 7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金杜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
为交易日,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
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
《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
票的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向 74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95.00 万份股票期权,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95.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
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综上,金杜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授予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应同时满
足下列授予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财光华审会字
(2023)第 215023 号《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中兴财光
华审专字(2023)第 215020 号《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
报告》、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金杜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 查 询 平 台 ” ( 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 、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 http://www.csrc.gov.cn/ )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 监 督 信 息 公 开 ”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及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公司未发生上述第 1 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意见以及公司出具的承诺并经金杜律师登陆中国证监会“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
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督信息公开”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credibility/supervision/measures/)及中国执行
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 2 项所述的情形。
  综上,金杜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
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
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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