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2G20230047-00009号
致: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受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
安林业”或“公司”)委托,指派金子璇律师、吴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永安林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
议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永安林业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及提案程序、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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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永安林业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永安林业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
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证券时报》上刊登了《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的更正公告》,该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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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前发布,公告内容属于对提案内容的补充、更正,未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
期已达到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
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永安林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福建省永安市南坑路 638 号煤业
大厦八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
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及《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
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的规定。
工作人员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董事、监事等签名。
决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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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业总股本的 27.5605%。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
份证、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8,879,341 股,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 11.5477%。前述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9,975,51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032%。其中:
份的 3.7507%。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股
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股东大
会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股份的 5.1525%。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公司的全体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永安林业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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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表决。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临时股东大会通
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
情形。
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财政局、永安市绿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康投资”)回避表决议案
一《关于拟转让连城分公司林木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简称“议案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9(四)条规定,股东中林永安
系议案一关联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时中林永安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4 月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与中林永安签署《中
林(永安)控股有限公司与永安市财政局、永安市林业建设投资公司关于福建省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该协议约定中林永安可按
照其独立判断,依据中林永安自身意愿在永安林业股东大会上就投票事项行使股
东表决权委托权利,因而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与中林永安为一致行动人,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一时永安市财政局、绿康投资应当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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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50,745,7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214,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4596%;反对 76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2.54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31,208,2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9,512,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4557%;反对 462,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1.544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
提出任何异议;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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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永安林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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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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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 责 人:
沈宏山
经办律师:
金子璇
经办律师:
吴 桐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