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玛精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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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3 年 9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取消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
   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7 日、2023 年 9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
cninfo.com.cn)上发布了《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部分议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
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取消部分议案的原因等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补充通知》
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不少于 2 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 13 时 30 分在苏州市高新区浒
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公司 A 栋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15-
体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
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86,917,510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72.14%。
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后调整收购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晓敏、翁荣荣、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
对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293,71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293,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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