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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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3-076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
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23
人,代表股份 248,825,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
  上述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代
表共计 5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03,544,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数的 40.2933%;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4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为 332,900,9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663%。
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844,242,2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4.5162%;反对股数146,150,93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6310%;弃权股数8,518,081股,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52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178,231,960股,占出席会
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90%;反对
股数146,150,93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22%;弃权股数8,518,08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与会
股东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王晓霞女士、王文萍女士、徐玮女士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844,242,220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84.5162%;反对股数146,150,935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14.6310%;弃权股数8,518,081股,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0.8527%。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178,231,960股,占出席会
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90%;反对
股数146,150,935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22%;弃权股数8,518,081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与会
股东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王晓霞女士、王文萍女士、徐玮女士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844,227,32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147%;反对股数 146,165,835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4.6325%;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527%。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178,217,060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346%;
反对股数 146,165,835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67%;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与会
股东张志萍女士、张颖女士、张洪涛先生、王晓霞女士、王文萍女士、徐玮女士
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均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848,691,31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912%;反对股数 146,075,8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4.5598%;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49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178,285,527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586%;
反对股数 146,075,868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825%;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与会
股东张蓓女士、杨稀淼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均为本议案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848,706,213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84.5927%;反对股数 146,060,968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14.5583%;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
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490%。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178,300,427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631%;
反对股数 146,060,968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80%;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与会
股东张蓓女士、杨稀淼女士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均为本议案关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995,021,18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1507%;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5%;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4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324,377,8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98%;
反对股数 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赞成股数 995,024,481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99.1510%;反对股数 1,7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0002%;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参加会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 0.8488%。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投票结果:赞成股数 324,381,195 股,占出席
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07%;
反对股数 1,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股数 8,518,081 股,占出席会议的持股 5%以下中
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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