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九月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 悦 王铁军 王 宁
吴雅文 王 珲 秦 策
刘 军
全体监事签字:
齐惠忠 王 炜 武沛杰
除董事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程建川 朱 锋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
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普源精电/发行人/公
指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 指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
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行情况报告书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
股份认购协议 指
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章程》 指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董事会 指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 指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定价基准日 指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国泰君安
发行人律师/君合律
指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师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报告期 指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除特别说明外,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所有数值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
案》。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新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竞价结果相关
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所受理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
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203 号)。上交所科创
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同意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发行缴款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认购。保荐人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通过邮件的
方式向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送达了《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 17:00 止,所有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泰君安的发行专
用账户。2023 年 9 月 15 日,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
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6 号)。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 17:
人民币贰亿捌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捌拾叁元玖角陆分(?289,999,983.96)。
至普源精电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3 年 9 月 19 日,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 号),经审验,截至
税)后的募集资金 288,113,191.51 元划入普源精电在招商银行开立的账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89,999,983.9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206,445.58 元(不
含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1,886,792.45 元(不含增值税),律师服务费
费 80,188.6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增加股
本人民币 5,300,676.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281,492,862.38 元。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监
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
等程序符合《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的约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规定,以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
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
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二)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5,300,676 股,未超
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
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248,65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
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248,653 股的 70%(即 4,374,058
股)。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科创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承销
方式为代销。
(四)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
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46.41 元/股(以下简称
“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4.71 元/股,发行价格
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7.88%。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289,999,983.96 元,扣除发行费用 3,206,445.58 元(不
含 税 ) ,普源精电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286,793,538.38 元,增加 股本人民币
(六)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
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等共 12 名投资者。本次发行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月)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
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合计 5,300,676 289,999,983.96 -
(七)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
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
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股票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邀请该等投资者在接到
《认购邀请书》后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9:00-12:00 期间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报价,
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发行人前 20 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
基金公司 26 家;证券公司 22 家;保险机构 12 家;其他机构 167 家;个人投资
者 19 位。
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中的投资
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书》的发送范围符合《承销管
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
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要求,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
文件的规定。
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竞价对象关于本次选
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经核查,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
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发
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25 份申购报价单。当日 12 点前,除湖南省弘德资产经
营管理有限公司未缴纳保证金为无效申购,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 18
家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交了申购报价单并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其他投资者及其管理产品的申购亦符合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报价。
投资者申购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元) (元) 有效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序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号 (元) (元) 有效
安联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联
裕远瑞汇 1 号资产管理产品)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
划)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
资产悦泰增享资产管理产品)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
品)
大家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家
品)
上海铂绅私募基金管理中心(有限
募基金”
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有限公
司
本次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竞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者申
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
定为 54.71 元/股。
根据投资者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
股数的原则,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竞价结果
已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竞价结果如下表:
序 限售期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号 (月)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
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合计 5,300,676 289,999,983.96 -
竞价确定的配售股数为 5,300,676 股,未超过发行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股数上限,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
超过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6,248,653 股的 70%(即 4,374,058 股)。
(十)缴款通知书发送及缴款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向所有获配投资者发送
《缴款通知书》。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截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 17:00,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已足额收到全部发行对象的申购缴款。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四川省伍号职业年金计划”、“四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北京市(陆
号)职业年金计划”)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239 号 9 楼 01 单元、10 楼
和 11 楼
注册资本:3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陈林
经营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
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受托管理委托人委托的
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人民币、外币资金;开展养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与资
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
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获配数量: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913,909 股)、四川省伍
号职业年金计划(274,172 股)、四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274,172 股)、北京
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274,172 股)
限售期:6 个月
企业性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25 Cabot Square, Canary Wharf, E14 4QA England
注册资本:127.65 亿美元
法定代表人:Young Lee
获配数量:731,127 股
限售期:6 个月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65,335 股
限售期:6 个月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注册资本:762108.7664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
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614,147 股
限售期:6 个月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 99 号 18 层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456,954 股
限售期:6 个月
仁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留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留仁鎏
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 495 号 2 幢 4081 室(光明米业经济园
区)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军港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留仁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274,172 股)、留仁鎏金二号私募
投资基金(274,172 股)、留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4,172 股)、留仁
鎏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74,172 股)
限售期:6 个月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备案情况及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
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当然机构
专业投资者(A)、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认
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5 个类别,普通投
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保守型)、C2(谨慎型)、C3
(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5 个等级。
本次普源精电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4(中高风
险),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 C4(积极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普源精电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核查要求。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
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鎏金二号私募投资
基金)、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
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留仁鎏金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陆号职业年金计划)、长江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伍号职
业年金计划)、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于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均可参与认购本
次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最近
一年无重大交易,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
息披露。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
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最终获配投资者进行了核查: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
续。
上海留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留仁鎏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
“留
仁鎏金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留仁鎏金七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留仁鎏金
十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无需进行相关备案。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四川省陆号职
业年金计划”、“长江金色扬帆 2 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四川省伍号职业年金
计划”、“北京市(陆号)职业年金计划”为保险公司所管理的职业年金计划及养
老金产品、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相关备案
登记手续。
(三)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及
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全部发行对象均已作出承诺: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
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
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有
效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保荐代表人:谢嘉乐、王胜
项目协办人:张康
其他项目组成员:陈天任、周丽涛、陈昆、葛尚鹭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6666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冯诚、王菲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联系电话:021-22086356
传真:021-5298-5492
(三)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海舟、张姝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联系电话:0512-62892895
传真:021-63350003
(四)验资机构: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胜浩
经办注册会计师:焦益翔、王艳
办公地址:南京市定淮门 99 号
联系电话:025-83478785
传真:025-83467011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股东性质
及其股份限售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条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件的股份数
号 (股) 例(%)
量(股)
境内非国有
法人
苏州锐格合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锐进合众管理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
区元禾重元贰号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高瓴耀恒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金一期(有限合伙)
上海檀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合计 131,342,917 73.04 121,783,256
(二)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持有限售条
序 持股数量 持股比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件的股份数
号 (股) 例(%)
量(股)
境内非国有
法人
苏州锐格合众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锐进合众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工业园区元禾重元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珠海高瓴耀恒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招银产业基金管理有限
权投资基金一期(有限合伙)
上海檀英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计 131,342,917 70.95 121,783,256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 179,822,740 股,截至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 185,123,416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
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5,300,676 股有限售条
件流通股,具体股份限售情况变动如下:
股本
股份性质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3,526,463 68.69 5,300,676 128,827,139 69.59
无限售条件股份 56,296,277 31.31 - 56,296,277 30.41
总股本 179,822,740 100.00 5,300,676 185,123,416 100.00
公司将依法根据发行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的股本、股东结构有关条款
进行相应调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有利于提
升上市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不存在较大的业务和资产的整合计划,本次发行均围
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展开,公司业务结构不会产生较大变化。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情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不会对发行人现有公司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将保持其业
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
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
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
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发生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在生产、采购、销售等方面新增经常性关联交易的情形。
也不会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而产生同业竞争。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
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
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
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情形。本次发行事项均明
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发行人本
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符
合《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3〕2039 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
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及《缴款通知书》等法
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贺 青
保荐代表人签字:
谢嘉乐 王 胜
项目协办人签字:
张 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冯 诚 王 菲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德师报(函)字(23)第 001635 号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
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对发行人出具的德师报(审)字(21)第 PO6007
号、德师报(审)字(22)第 P02601 号及德师报(审)字(23)第 PO3348 号标准无保留
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核)字(23)第 E00276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德师报(核)
字(23)第 E00267“关于前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以及德师报(核)字(23)第
E00277 号“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
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本报告书,确认本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
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本所出具验
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
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审核报告;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号)《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 号)《验资报告》;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
二、查询地点
投资者可到公司办公地查阅。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灵路 8 号。
电话:0512-66706688
传真:0512-66706688
三、查询时间
股票交易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签章页)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