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思进智能成形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主要更新了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主要更新了 2023 年
半年度财务数据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充分考虑
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对摊薄即期回
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2)为保证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关承诺。有关承诺有
利于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相关内容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编制的《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独立董事:李良琛、徐大卫
(本页无正文,为《思进智能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良琛 徐大卫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