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我作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预案》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关于同意公司子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
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阅后,我们认为吴兴旺先生、郑松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
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
要求。公司董事会本次增补董事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工作履历等相关资料进行审阅后,我们认为郑松先生、温剑波先生、黄卫民先生、
张晓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公
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与中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资子公司
的业务发展,改善现金流,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效益。公司本次
与保理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不
存在资源转移或利益输送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严臻、施东辉、刘响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