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认真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资料,
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公司
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系公司基于所面对外部环境及当前市场环境、实际经营情况
的综合考虑,本次调整能够进一步稳定及激励公司内部核心员工,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和创造力,有效将股东、公司和员工三方利益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公司长远
良好发展,且本次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要求,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
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向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
已成就。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或安排。
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9月25日,
并同意以41.0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500万股预
留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勇 詹启军 李春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