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士力: 天士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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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士力医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
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
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
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沟通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为:
 (一)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
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问题,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也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
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
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公司参与投资
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
董事、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通过网络等渠道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
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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