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信心,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公司本次回购的
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公司健
康长远发展。
亿元(含),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股东利益的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具备合
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
案。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斌、刘恒、黄继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