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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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3)第 09036 号
致: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吴迪律师、施沛威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
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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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
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
述系统行使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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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在江苏省昆山市高新区晨丰路 188 号公司 VIP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高裕弟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
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现场会议由董事孙剑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内容
等与《会议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资料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东代理人为 7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本的 0%。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
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董事长高裕弟先生、董事梁
子权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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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
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3 项,表决情况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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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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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360,000,0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21,600,000 股同意,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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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