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 证券简称:永和股份 公告编号:2023-102
债券代码:111007 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和转债”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和转债付息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
?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0 月 11 日
?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3 年 10 月 11 日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公开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永和转债”)将于 2023 年 10 月
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
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三)债券代码:111007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80,000 万元
(五)票面金额:100 元/张
(六)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七)债券利率:第一年 0.30%、第二年 0.50%、第三年 1.00%、第四年 1.50%、
第五年 2.00%、第六年 3.00%
(八)债券期限:6 年,自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0 日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
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
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
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期限:2023 年 4 月 17 日至 2028 年 10 月 10 日
(十一)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 33.64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23.83 元/股
(十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付息为“永和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2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永和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0 日
永和转债除息日:2023 年 10 月 11 日
永和转债付息日:2023 年 10 月 1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永和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
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
关实施事宜以公司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
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
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 893 号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0-3832502
(二)保荐机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人:王珺珑、沙云皓
联系电话:010-60837212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