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油泵: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9月)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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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必
须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董事会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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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上市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
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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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
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
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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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及聘任或者解聘
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建议;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须至少召
开四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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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
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上市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
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运作指引》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
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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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
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
改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
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上市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事
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立
即重新修订。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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