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拟向关联方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借款 20,000 万元人民币
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成果,借款利率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
《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兰培珍 刘守豹 伍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