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3-132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相关法律文件,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一: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常熟市中联光电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苏州腾晖光伏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五:王柏兴
被告二与被告三为被告一的全资子公司,被告四是被告五的一致行动人,
被告五为被告一的实际控制人。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一与原告
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四、被告五就被告一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79,693,777.78 元,利息 2,993,009.39 元
(暂计至 2023 年 8 月 6 日)
,合计 82,686,787.17 元。承担律师费 90,000 元;
(2)原告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资产拍卖、变卖或
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影响及其他关注事项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已进入预重整阶段。产业投资人、牵头财务
投资人已与公司签署《重整投资(意向)协议》
,并缴纳保证金。公司积极配合
临时管理人等各方推进公司及子公司的预重整、重整相关事宜。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
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