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8 证券简称:芯朋微 公告编号:2023-053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朋微”)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9,233.89 万元。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
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无锡芯朋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38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全部到位,并由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苏公 W[2023]B069 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
。
二、募投项目情况
根据《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证
券募集说明书》披露,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额(万元)
新能源汽车高压电源及电驱功率芯片
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工业级数字电源管理芯片及配套功率
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合 计 113,242.87 96,883.88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情况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
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截至 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9,201.06 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2.83 万元。本次拟置换总金额
为人民币 9,233.89 万元。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自筹
资金的使用情况出具了《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苏公 W[2023]E1417 号),具体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万元)
合 计 9,233.89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相关议案已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通过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审议,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未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
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本次置换不会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无锡
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
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含
子公司)截止 2023 年 8 月 24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芯朋微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
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人对芯朋微实施该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