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光金铅: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9-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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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致: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召开的 202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
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 2023 年 9 月 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南豫
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
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等内容。
   因公司 2022 年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到期。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推进,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
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 2023 年 9 月 14 日提出增加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
大会召集人,拟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再延长
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该临时提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了《河
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
告》。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
间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提案人、程序及内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22 人,代表股份 406,170,197 股,占公
司股份总额的 37.25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0 人,代表
股份 83,370,46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6470%。该等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9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副董事长任文艺先生主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统计结果
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同意票为 405,259,697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8%;
反对票为 910,50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2%;弃权票为 0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2,459,9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079%;反对票为 910,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921%;弃权票为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 0.0000%。
  选举赵金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票为 405,259,199 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82,459,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8.9073%。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经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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