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厦门吉宏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结合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得股东大会授权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必要审议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作相应调
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及《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
授予日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理办法》规定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25 日,并向符
合条件的 203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0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国清: 杨晨晖:
蔡庆辉: 韩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