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
核查意见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
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符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的要求,未发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认为,根据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
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11 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
符合按 80%的比例归属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2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资格。因而,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 87 名激励
对象满足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可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
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对部分已获授但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予以作废处理。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本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本次可归属
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
按照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对 87 名激励对象的 612,080 股
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沈阳兴齐眼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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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啟 高钰晗 曲晓禹